劍的種類及裝備介紹

一 .Foil (法文fleuret) 鈍(花)劍

 (1) 台灣地區稱”鈍劍” , 在大陸地區曾稱“輕劍”,1973年改現名”花劍”。由手柄、劍身和護手盤組成。全長不超過110cm,重量不超過500 g。劍身為鋼製品,長度不超過 90cm,橫截面為長方形。劍柄長度不超過20cm。護手盤為圓形,裝於劍身與劍柄之間,直徑不超過12cm , 禁止偏心。

           有比賽電劍和練習劍之分。前者劍身前端包有15cm的絕緣膠布, 手柄與劍身、護手盤與絕緣片;比賽用電劍頭直徑在5.5—7mm之間,長約1.5cm。

(2)擊劍運動比賽項目之一。

分男子和女子,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。

比賽時,只准刺對方軀幹有效部位,不可劈打。

正式比賽使用電劍,運動員有效部位穿導電背心,當擊中導電背心時,電子裁判器顯示彩燈;擊中無效部位顯示白燈。互相擊中時,主裁判按攻擊權原則進行判決。若雙方同時進攻,並同時擊中(或一方擊中)無效部位,不作判決,比賽繼續。由於foil輕巧,有效擊中面積小,因此對劍術、戰術尤為講究。


(3) 1955年起使用電子裁判器。奧運會有男子個人(1896年列入)、團體1904年列入),女子個人(1924年列入)、團體(1960年列入)4個比賽項目。


二 .epee (法文epée) 銳(重)劍

(1) 由手柄、劍身和護手盤組成。全長不超過110cm,重量不超過770g。劍身為鋼製品,長度不超過90cm,橫截面為三棱形,劍身的寬面最大為2.4cm。劍柄長度不超過20cm。護手盤為圓形,深度為3-5.5cm,直徑最大為13.5cm,偏心度最大為3.5cm。

(2) 擊劍運動比賽項目之一。

分男子和女子,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。

比賽時運動員全身都是有效部位,只准刺,不准劈砍。是最早採用電子裁判器的擊劍運動項目。雙方 在1/25秒內同時擊中為“互中”,一方超過1/25秒以後擊中,電子裁判器只顯示先被擊中一方的燈光。現代五項運動比賽中,擊劍項目為epee並以擊中一劍決勝負。由於有效部位大,無優先攻擊權規則,故運動員在比時比較謹慎,重視時機的選擇。

(3)奧運會有男子個人(1900年列入)、團體(1908年列入),女子個人(1996年列入)、團體(1996年列入)4個比賽項目。


三 .Saber (法文sabre) 軍刀(佩劍)

(1) 由手柄、劍身護手盤組成。全長不超過105cm,重量不超過500g。劍身為鋼製品,長度不超過88cm,有刃與背,橫截面為Y形。劍柄長度不超過17cm。護手盤為圓形,大小以能沿對角線放進15cm×14cm長方形的檢驗筒中為準。護手盤內部應使用絕緣清漆或一層墊子,保證完全絕緣。護手盤外部距平衡錘7-8釐米之間應絕緣。手柄和平衡錘應完全絕緣。

(2)擊劍運動比賽項目之一。

分男子和女子,均有個人賽和團體賽。

比賽時以劈為主,也可刺,腰部以上(包括頭部)為有效部位。有效部位穿金屬衣和戴金屬面罩。擊中有效部位時,電動裁判器顯示彩燈;擊中無效部位時不顯示燈。互相擊中時,主裁判按優先裁判權原則進行判決。若雙方同時進攻,並同時擊中,不作判決,在原地重新開始比賽。由於動作幅度較大,進攻速度快,威脅力強,對運動員步法的靈活性和戰術快速應變能力等要求高。

(3)1989年起使用電子裁判器。奧運會設男子項目及新設女子項目,有個人(1896年列入)、團體(1908年列入)、女子個人(2004 年列入)、團體(2008 年列入)4 個比賽項目。

1989 年起使用電動裁判器。奧運會有男子個人(1896 年列入)、團體(1908 年列入)。


團體賽
擊劍運動團體比賽。每個隊由3名隊員組成,其順序由隊長決定。允許有替補隊員。隊與隊之間的相遇,須打滿9場,每場限時4分鐘。第一場打到5劍,第二場打到 10劍,第三場打到15劍,……以此類推,至第九場打到45劍。如果4分鐘結束,接力規定的比分未達到,則下一對隊員從原有的比分開始繼續比賽。先勝45 劍的隊或在規定時間結束時獲勝劍數多的隊為勝隊。如果1名隊員和1名替補隊員棄權或被開除,則該隊為負。在最後一場接力的規定時間結束時,雙方比分相等, 由最後2名隊員決一劍,為了防止雙方過分防守,加賽前抽籤決定如果加時賽中雙方都未得分,那誰會是勝者。